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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制定25条新举措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19 12:43:11 点击量:

  11月18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制定出台的《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民企送上“法治大礼包”

 

  我省在上半年经济实现0.9%增长的基础上,取得前三季度全省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的成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全省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的《意见》分为司法理念、刑事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重点以及违法犯罪预防机制5部分,就依法平等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涉诉案件等提出25条具体举措,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机制。

 

  “《意见》既是对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涉诉案件经验做法的一次集成和发展,也是推动民营企业涉罪涉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关键手段,更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 ‘六稳’‘六保’ 要求的直接举措。”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说。

 

  《意见》根据“两高”近年来出台的多个司法文件,系统梳理了行贿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常见涉企犯罪的认定标准,强调坚持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评价原则,严格区分经营违规与经济犯罪,不能机械套用刑法条文。在法律政策界限上,《意见》还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司法判断标准,即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危害性不大、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寻求民事法律救济的,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作出检察决定。

 

  在省工商联副主席李晓林看来,《意见》直击民营企业最关心的难点和痛点,提出一系列具体细化可操作的举措,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促进民营企业抢抓发展机遇期有着鲜明的导向和保障作用。“这可以说是继2018年发布依法服务保障民企健康发展20条意见后,我省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送上的又一个‘法治大礼包’,传递平等保护理念以及司法的温度。”

 

  以检察新理念提升办案质效

 

  贯彻落实新形势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新要求、紧扣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意见》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履职机制,优化司法办案措施。

 

  除了强调“平等保护”“审慎谦抑”,《意见》还特别归纳提出了“轻轻重重”和“权益双向保护”检察新理念。

 

  提出“轻轻重重”理念,强调检察机关并非不区分情况地对民营企业及其从业者实施的各类犯罪一概从轻处理,而是当轻则轻、该重则重,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王方林解释,一方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少捕少押慎诉”,持续释放司法温度和善意;另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及其从业者实施的涉黑涉恶、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影响“六稳”“六保”、严重损害民生的犯罪,应当依法从严追诉、从严惩处。

 

  “权益双向保护”理念,则主要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审慎平衡处理企业及劳动者之间的涉罪涉诉案件,坚决监督纠正司法过度介入等突出问题,坚持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如何妥善处理依法办案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意见》也提出对策,要求确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通过走访、座谈、发函等形式,充分调查涉案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科学量化评估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其程度,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作出检察决定。

 

  “由坐堂办案转为一线服务,由面上治理延伸为精准施策,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蔡翠英介绍,《意见》要求全面推行“预防为先、诉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模式,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点,除了向企业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向相关企业制发刑事风险防控提示函,主动提示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

 

  创新用好起诉裁量权

 

  “用足用好起诉裁量权”,《意见》积极探索将刑事合规与起诉裁量权的内在关联进行有机整合,准确把握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意见》提出,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和企业个体情况等基础上,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可暂缓作出起诉决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经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将近年来倡导的刑事合规理论付诸实践,这是《意见》尤其具有创新意义的一点,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说。将促进企业构筑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与起诉裁量权的科学运用结合起来,此前我省多地已进行积极探索,避免“刑罚水波效应”,防止因企业被提起公诉而损害员工、债权人、客户等无辜第三人的利益。苏州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实施细则》;无锡市检察机关先后对24人暂缓提起公诉,滨湖区检察院、新吴区检察院还制定了有关暂缓起诉协议的试点办法。

 

  省检察院已组建“护航民企”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真正“转理念、动真格、出硬招、见实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也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底线意识。“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的外部保护与企业内部的自我保护相互照应,才能真正实现民营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孙国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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